第四編 土地稅 土地法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條文:第185~190條(共 6 條) 法規:土地法全文 第185條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第186條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第187條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第188條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第189條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第190條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