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土地稅

土地法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稅

條文:
第185~190條(共 6 條)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