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土地稅 土地法 第一章 通則 條文:第143~147條(共 5 條) 法規:土地法全文 第143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第144條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第145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第146條土地稅為地方稅。 第147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