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土地稅

土地法 第一章 通則

條文:
第143~147條(共 5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土地稅為地方稅。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
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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