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45~47條(共 3 條)
本法關於鄉(鎮、市、區)教育會之規定,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準用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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