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71~76條(共 6 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全文 第71條(刪除) 第72條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3條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五章之規定。 第74條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法規定改正之。 第75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7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