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細則依工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訂定之。
本法第五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之辦事處,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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