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二章 葬厝對象 條文:第6~8條(共 3 條) 法規: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全文 第6條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葬厝於軍人公墓。前項軍人之配偶與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第7條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其配偶死亡者,亦同。 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葬厝於軍人公墓:一、判處死刑。二、在監死亡。三、逃亡中死亡。四、自殺死亡。但自殺原因純正或自殺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五、有玷服兵役者榮譽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