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35~36條(共 2 條) 法規:戶籍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35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口調查及登記所訂之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6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