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九章 附則

條文:
第82~83條(共 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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