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七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條文:第70~74條(共 5 條) 法規:戶籍法全文 第70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第71條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第72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第73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第74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