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三章 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條文:
第21~25條(共 5 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