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三章 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條文:第21~25條(共 5 條) 法規:戶籍法全文 第21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24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第25條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