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條文:
第4~5條(共 2 條)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鄉(鎮、市、區)設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法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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