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八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條文:第68~69條(共 2 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全文 第68條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第69條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