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八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條文:
第68~69條(共 2 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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