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第八節 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

條文:
第45~46條(共 2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案,應向本法第七條所定之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
本法第七十八條所定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之撤回,向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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