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下列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一、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二、撤銷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三、廢止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第3條本院辦理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