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三章 法規之施行 條文:第12~15條(共 4 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全文 第12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15條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