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全文 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