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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