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12~13條(共 2 條)
討論創制、複決案之議事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制定,咨請總統於六個月內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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