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12~13條(共 2 條) 法規: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全文 第12條討論創制、複決案之議事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3條本辦法由國民大會制定,咨請總統於六個月內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