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條文:
第1~6條(共 6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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