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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告場所應依其場所公告類別所列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及濃度測值,經分別判定未超過第二條規定標準者,始認定符合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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