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空氣調節設備之冷卻塔,如設置在建築物屋頂上時,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與該建築物主要構造連接牢固,並應為防震、防風及能抵禦其他水平外力之構造。二、主要部份應為不燃材料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防火安全之方法製造。加熱設備與木料及其他易燃物料間,應保持適當之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