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為研究憲政有關問題,特設置憲政改革研究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以全體國民大會代表為當然委員。
置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各政黨協商推薦常務委員六十人組成,常務委員任期至下次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連選得連任一次。
常務委員如缺席三次者,以自動辭職論,由各政黨推薦遞補之。
常委會會議每月舉行例會一次。
第一次常委會由議長召集之。
但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主席由常務委員互推擔任之,並負責召集下一次會議。
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得列席會議參與討論。
本小組之任務如左:一、討論憲政改革之程序及時間進度事項。
二、蒐集國大代表、各政黨對憲政改革之意見,並予彙整。
三、舉辦各種民意調查及公聽會,蒐集社會各界對憲政改革之建議事項。
四、常委會委員定期召開顧問會議,並委託憲政改革專題研究事項。
五、試擬修憲提案及其研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憲政改革事項。
常委會須有常務委員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議。
常委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議長每半年邀請全體委員聚會,常委會應提出研議報告並聽取各委員意見以凝聚共識。
本小組置憲政顧問若干人,由各政黨依協商名額推薦會外專家擔任之。
本小組工作所需之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小組委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憲政顧問之支給由常委會決定之。
本辦法於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自動失效,本小組自動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