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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小組工作所需之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小組委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憲政顧問之支給由常委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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