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種查委員會委員依左列方式產生之:(一)本次臨時會主席團主席。
(二)有關憲法提案之領銜提案人。
(三)代表自由登記參加。
四、特種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七至九人,其人選由委員推舉之。
五、特種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特種審查委員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九、特種審查委員會應將審查之經過及其結果,繕具報告書,分別報請大會決定之。
十、特種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會議。
並由秘書處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協助辦理議事工作。
十一、本辦法由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主席團會議通過報告大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