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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特種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10

十、特種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會議。
並由秘書處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協助辦理議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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