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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因原領及(合)格證書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或與戶籍登記簿記載不符時,應備下列文件向本院申請改註: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及(合)格證書。
三、個人戶籍謄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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