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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種考試於辦理完畢後,考選部應即依規定時限,向本院辦理冊報及請發及格證書。
但公務人員考試部分,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暨各類公務人員升官等(資)訓練合格者,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請發及(合)格證書。
前項規定時限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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