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懲戒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職務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