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書面意見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
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公務員懲戒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