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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
但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
前項案件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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