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前二項所規定之保管期間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
惟會計憑證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