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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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