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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條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第2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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