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信託基金應依其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其他特種基金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並以追求最高效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