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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管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行政機關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熱心海洋保育事務人士一人至三人。
管委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但行政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管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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