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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私場所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
二、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投設。
三、不遵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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