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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海巡署所屬機構執行巡防任務時,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支援。
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得請求海巡署所屬機構支援。
海巡署與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得相互配合支援,若人力、物力不足支援時,應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之。
前項之支援申請,應以書面為之。
但遇有緊急情形,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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