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督察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策訂及考核。二、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艦船艇海損事故之調查及處理。四、艦船艇新造、接收、維修與專案整備任務完工後檢驗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五、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六、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