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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者,應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設立:一、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其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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