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