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應成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由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召集人;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