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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者,免收懲罰性違約金: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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