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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管理局收受籌辦許可申請案,經查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應核提意見,報請本部審查。
本部為審查前項案件,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審議會,就開發人所提相關文件加以審查;必要時,並得通知開發人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於三個月內完成。
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籌辦許可;審查未通過者,本部應將審查結果及審查意見,以書面通知開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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