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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史蹟、文化景觀之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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