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一、補助案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四、對於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