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