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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環境保護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進行投資時,其項目及額度如下:一、項目:以新臺幣保本型金融商品為限。
二、額度:以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已設立法人之投資,投資項目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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