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內容,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同意文件: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業務範圍。四、清除、處理方法。五、投資契約內記載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六、場(廠)地點。七、同意期限(同投資契約期限)。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主辦機關於核發同意文件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同意文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