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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內容,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同意文件: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業務範圍。
四、清除、處理方法。
五、投資契約內記載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六、場(廠)地點。
七、同意期限(同投資契約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主辦機關於核發同意文件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同意文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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