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主辦機關: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關。二、民間機構:指符合促參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民間機構。三、處理技術員:指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之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