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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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